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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规3月施行:个人伪造证明材料,3年内不得提取

来源:ZAKER哈尔滨 2021-01-15 00:00:00

[摘要] 日前,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日前,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提出,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设立虚假诉讼案件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 3 年(含)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向社会公开其失信信息,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部门。本办法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公积金新规3月施行:个人伪造证明材料,3年内不得提取

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 3 个月(含)6 个月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依据《规定》,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以虚假信息办理公积金开户、提取及贷款等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系统校验为虚假材料并留痕,业务被停止办理的;

以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注册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 3 个月(含)-6 个月或者累计 6 个月(含)-12 个月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职工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或者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中心、公积金缴存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的等。

公积金新规3月施行:个人伪造证明材料,3年内不得提取

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本人或协助他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以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设立虚假诉讼案件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有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行为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被人民法院或其他金融机构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等。

公积金新规3月施行:个人伪造证明材料,3年内不得提取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列为业务受理重点核查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限制网上办理业务等。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除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外,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情形的,自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 3 年(含)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情形的,除立即偿还全部剩余贷款外,自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 5 年(含)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情形的,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开其失信信息;

公积金中心将失信信息提供哈尔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向严重失信行为人所在工作单位通报情况;

涉嫌违法违纪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部门移交有关线索等。

公积金新规3月施行:个人伪造证明材料,3年内不得提取

单位以虚假信息注册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 纳入失信行为名单

《规定》指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经公积金中心督促后,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3 个月(含),经公积金中心督促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且仍未依法缴存的;

以虚假信息注册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的;

以虚假资料申报项目签约且系统留痕的房地产开发单位等。

公积金新规3月施行:个人伪造证明材料,3年内不得提取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被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被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协助职工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申报不实信息、违反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停缴、缴存基数调整等业务,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

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或规避限贷,被有关部门通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公积金新规3月施行:个人伪造证明材料,3年内不得提取

房地产开发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纳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违反《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约定或违反房地产相关规定被限制销售或楼盘被查封的;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用其它楼盘顶替申报项目楼盘的。

公积金新规3月施行:个人伪造证明材料,3年内不得提取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单位,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优评先资格等。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单位,除采取上述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记入 " 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 ",视情形在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或哈市主要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按规定提供给信用信息共享协议单位。

单位信用信息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类的,公积金中心不为其出具与信用信息相关的合法证明,直至其违规行为得到整改。

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情形的,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信息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类的,对尚未签订《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合作协议》)的项目,在整改到位前,公积金中心暂停与该单位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对已经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的项目,在整改到位前,公积金中心暂停涉及该《贷款合作协议》的贷款审批工作;

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暂停审批该单位后续的拟签约项目。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单位,还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列入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重点名单,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向严重失信行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通报等。

公积金新规3月施行:个人伪造证明材料,3年内不得提取

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公积金中心将删除其失信信息

《规定》明确,个人失信行为名单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失信类型及具体行为、失信信息提交部门、审批部门、纳入理由及纳入时间等要素。单位失信行为名单应当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类型及具体行为、失信信息提交部门、审批部门、纳入理由及纳入时间等要素。

公积金新规3月施行:个人伪造证明材料,3年内不得提取

禁止采集有保密规定相关行业的单位或个人信息;禁止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病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等。

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其失信信息查询有效期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提供有关证据证明确已纠正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其失信信息从查询界面删除,相关共享部门信息同步删除,同时通知其他征信平台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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