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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明确!《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今日起施行

来源:房天下 2020-10-15 00:00:00

[摘要] 日前,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该细则从10月15日起施行。依据《细则》,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9种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日前,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该细则从10月15日起施行。依据《细则》,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9种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家庭成员公积金贷款有,职工无法提取公积金

《细则》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职工家庭成员(包括职工及其配偶,下同)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的。

职工家庭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购建住房、租房、法院扣划、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等提取暂不予支持,在公积金贷款无情况下,可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购买建造住房等,每个职工家庭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个职工家庭、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其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共同购买住房的,不应大于共有权人实际占有份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出。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家庭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无房租房自住的职工家庭,可分次提取,提取上限为市区(包括呼兰、阿城、双城区)18000元/年、户,县市12000元/年、户,历年未提取额度不并入下一年度计算。职工家庭申请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提取的,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出资部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用虚假材料骗提公积金 三年内限制提取和贷款

《细则》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提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追回资金,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在三年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仍未退回资金的,将通过诚信系统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缴存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帮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视情节轻重,将单位记入公积金诚信系统失信名单,并列为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对涉嫌伪造及使用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发票、户口、结(离)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以及设立虚假讼诉案件的中介机构、组织和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予以公开曝光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提取公积金的9种情形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偿还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

■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

■离休、退休

■出境定居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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