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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房产、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两项税款|期限、条件公布

来源:房天下 2020-03-09 00:00:00

[摘要] 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指南》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行业企业在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指南》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行业企业在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政策支持范围

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旅游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行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商场、市场、产业园区、大型商务楼宇等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在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

免税期限

对符合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1.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旅游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化的,政策适用时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在免金期间,对免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免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纳税人的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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