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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是指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按上年度本地失业保险费实际征缴额的7%提取。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是指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按上年度本地失业保险费实际征缴额的7%提取,上解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全省调剂使用的基金。统筹地区及所辖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履行资金垫付手续,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按照《办法》,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下年度,由省级调剂金给予调剂,调剂金额不超过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上年度缺口的90%。各统筹地区所辖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结余基金给予弥补,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该统筹地区上年度实际弥补金额的70%,且不超过县(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缺口金额。省级调剂金调剂或统筹地区弥补后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缺口,是指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决算中,当期基金收入小计(不含财政补贴收入)与当期基金支出小计(含实际上解省级调剂金支出)之间的差额,在使用上年初滚存结余基金弥补后仍存在的收支缺口数额。
统筹地区申请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及时足额上解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
2. 按期完成省、市人社部门下达的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等主要工作指标;
3.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