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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实施居住证制度 持有人享受义务 等服务

来源:生活报 2016-09-30 00:00:00

[摘要] 近日,省 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权益。

近日,省 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权益。

据了解,《通知》要求,要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作为2016年社会管理的重点任务,迅速开展调研,了解本地流动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准确把握流动人口需求,认真评估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条件,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同时,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享受义务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我省居住证持有人还可享受各地、各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中规定的其他服务和便利。

除此之外,《通知》还明确了在实施工作中相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管理工作。 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由县(市、区) 部门统筹安排流动人口子女 。民政部门要做好保障流动人口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活动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司法 部门要畅通流动人口寻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渠道,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人社部门要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参加社会保险过渡阶段的各项衔接工作,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 居民平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为持有居住证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居民免费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和领取失业保险等待遇。住建部门要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非户籍人口,对已申请取得当地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确保居住证持有者享受与具有当地 的家庭和个人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卫生计生 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 居民同等的健康 、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妇幼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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